桂林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网红食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红食品”突出问题,全力筑牢“网红食品”安全防线,营造安全、放心、有序的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威慑作用,现面向社会公布第二期“网红食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
阳朔县某烧烤店经营以假充真的食品案
2026年5月14日,阳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朔县某烧烤店(个体工商户)进行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菜单上标示的“小小羊肉串”等菜品均用于销售,经与当事人确认,“小小羊肉串”这款菜品系使用“XXX牌汼肉风味”肉串为原材料制作而成,其标签标识中未见标明羊肉成分。“XXX牌汼肉风味”肉串系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5月2日、2026年5月3日从阳朔县某冷冻食品店购进,系正规合法渠道购进,来源合法。当事人在购进该食品时向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及进货票据,但没有建立相关的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当事人以非羊肉原料制品冒充羊肉菜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阳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平乐县某食品超市虚假宣传案
2026 年4月,平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平乐县某食品超市(个体工商户)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中宣传其销售的地龙蛋黄磷脂肽、初乳免疫球蛋白冻干粉、牛初乳冻干粉等产品蛋白质含量高、含有免疫球蛋白,食用后可以提高免疫力。其中,“食用后可以提高免疫力”属于保健功能宣称,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功效。涉案产品均为普通食品,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 年版)》公告,“有助于增强免疫力” 属于仅保健食品方可宣称的保健功能,普通食品不得声称具有该保健功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平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桂林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6年8月,临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辖区内的桂林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25日生产的代用茶产品,配料表含有土茯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土茯苓属于中药材,归药品范畴;依据原卫生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土茯苓仅限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未纳入国家卫健委《药食同源物品目录》,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普通代用茶原料使用。案涉产品为普通代用茶,不属于保健食品。当事人在未取得任何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普通食品配料中添加仅限保健食品使用的中药材土茯苓,属于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临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6-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