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威海市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聚焦群众关心关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3起案例公布如下:
一、荣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及网上刊载与食品标签标识不一致信息案
2026年7月10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及网上刊载与食品标签标识不一致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荣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店上架销售“海参蛋白粉固体饮料”,在商品描述中使用“增强免疫力”宣传用语。涉案商品为普通预包装食品,不属于保健食品,当事人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虚构涉案产品具有提高免疫力的保健功能。此外,当事人在商品参数页面“是否含糖”项标注“无糖”,但涉案商品营养成分表未标注“碳水化合物(糖)”含量,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具有无糖属性,网页标注与食品标签标识不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威海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6年8月6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威海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威海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售卖浄洛清产品,宣传其产品为药食同源,并具有调理高血压、心脑血管、预防各种结节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威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等多项违法案
2026年8月11日,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威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对商品的功能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威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小程序发布包装饮用水广告,宣称其产品具有“护肝解酒、改善性功能、抑制结节、改善动脉粥样硬化(预防心脑血管问题)”等功效,当事人提供不出其产品具有相关功效的证明材料。另立案调查期间,发现当事人还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未按规定遵守出厂检验查验记录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威海市文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希望广大市场主体引以为戒,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宣传营销行为。威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保健食品领域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行为,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日期:2026-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