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法规制滥用投诉举报权、牟利性索赔等行为,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依法处置牟利性投诉举报工作,坚持依法甄别、分类处置,既保障消费者合法维权,又遏制以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现将首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郑某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举报立案调查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0月,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郑某某投诉举报信件,其称2026年9月底在线上平台购买的恩施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桥党参粉”外包装上印有“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板桥党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字样,认为该公司涉嫌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并按照规定对投诉举报人进行赔偿和奖励。
(二)处理结果
根据郑某某所提供材料,其购买上述产品前曾向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商标和地理标志处咨询“板桥党参粉”是否属于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并于2026年8月得到回复知晓“板桥党参粉”属于加工产品,不属于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郑某某先咨询后购买,明知商品存在特定问题仍故意购买并以此索赔,利用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意图明显,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郑某某的投诉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其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立案调查。
(三)典型意义
行政部门的咨询答疑是面向公众的普法指引,不可被反向利用,异化为牟利性索赔的跳板。该案例投诉人主动向行政机关“套取执法意见”,以行政机关的答复作为索赔的工具,行为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试图利用投诉、举报等法定权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处置,对于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有效遏制牟利性投诉行为,不让行政答复异化为牟利性索赔工具;对于相关违法线索依法核查,有力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及行政秩序。
案例二:
欧某恶意投诉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0月,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欧某投诉,其称在恩施市某超市购买的辣条、火腿肠等零食,吃了以后肚子不舒服,后查看生产日期时发现产品过期,以去医院买药检查为由,索取3000元的赔偿金额,与商家沟通未果,欧某遂投诉,要求依法赔偿。
(二)处理结果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食品过期情况属实,我局受理投诉后,核查发现欧某以购买消费品为由,多次以相同手段向不同商家索赔,获取不正当利益,声称“吃了肚子不舒服”的事由不属实,同时,在调查中发现,欧某等人在同一天多个店铺购买类似商品并多次进行索赔,其行为并非以消费为目的,涉嫌恶意索赔,且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终止调解。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第十条和《恩施州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开征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的相关要求,已依法将欧某等人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典型意义
行政部门处理投诉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消费的法律武器,不是个别“消费者”以消费为名谋取私利的工具。该案例投诉人主动向行政机关“投诉”,实则想以行政机关的“公权力”介入给商家施压,迫于部分产品问题获取远高于法律规定的索赔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投诉类案件时,不以单方面的陈述进行判定,综合案情实际情况,研判后依法作出处理。该案例对试图利用投诉、举报等法定权力牟取不正当利益进行规制并分类处置,有力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及行政秩序,对于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有效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案例三:
宗某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至2026年7月,我局共收到宗某投诉举报信7封,涉及5家投诉对象,举报物品均为恩施茶叶,反映问题集中于茶叶味道及标签标注。每封举报信均要求组织调解、立案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其中5封来信以领导人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论述开篇,经全国12315平台数据比对,自平台开通以来,宗某累计投诉2155次、举报2323次,覆盖28个省份、涉及被投诉举报企业770家,品类高度集中于茶;购买商品的数量、频次及地域范围明显不符合普通消费者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正常习惯。沟通中,宗某明确表示“被诉商家赔偿若干元后不再举报、撤销投诉”,以赔偿作为停止投诉举报的对价条件。
(二)处理结果
我局坚持依法甄别,区分标签瑕疵、感官品质争议情形核查处置。对不属于食品安全实质性违法、仅标签存在轻微瑕疵的,督促经营者及时整改;感官口味属于主观感受,不予认定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经研判认定宗某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对其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不组织行政调解;上述7封投诉举报件中,对举报事项经核查均依法不予立案,不符合举报奖励发放条件,不予发放奖励,逐项书面告知核查结论及理由,做好释法说理。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茶叶领域恶意索赔、滥用投诉举报权的典型案例。一是厘清边界,准确把握 “生活消费” 认定标准,区分正常消费维权与以牟利为目的批量举报行为,防止行政调解、举报奖励制度被异化利用。二是坚持过罚相当,对标签轻微瑕疵重在督促整改,不简单机械处罚,保护本地茶叶经营主体,护航恩施茶产业发展。三是发挥示范警示作用,引导各类主体理性维权,遏制跨区域批量牟利式举报,节约 12315 行政资源,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营商环境。
下一步,恩施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坚持依法履职、分类处置,对正常消费投诉依法受理、及时调解,对牟利性投诉举报依法甄别、规范处理,对发现的违法线索依法核查,对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供稿 |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综合执法大队,白果市场监管所,舞阳坝市场监管所,板桥市场监管所
日期:2026-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