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篇把它对食品企业最实质的几点要求讲清楚,无论你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建议提前对照准备。
1、什么算委托生产:三个构成要素
办法对食品委托生产给出统一定义: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食品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的生产活动,并交付所生产食品的行为。判定是否属于委托生产,看三个构成要素:
一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原辅料供应要求、发货交付要求;
二是从事食品的全部或部分环节生产活动,如分装、杀菌等;
三是交付所生产食品,按约定方式交付给委托方或其指定对象。
符合三个构成要素之一,即属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2、八种常见情形:哪些算、哪些不算
办法对行业常见情形作了列举,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属于委托生产的情形:
食品经营者定制;
商超自有品牌食品;
集团企业母公司或子公司接受集团外委托;
联名款食品中约定了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要素;
面向市场其他客户销售的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生产;
多重委托生产食品;
以及符合定义的其他行为。
不属于委托生产的情形:
仅商标授权、特许经营但不参与配方设计、不提出生产要求、不取得产品所有权的;
专供特定企业且不面向市场销售的专供原辅料或半成品;
将辐照加工环节外包;
联名仅使用文字图案但不影响质量安全的。
特别注意:
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委托双方不得假借商标许可、特许经营等方式,减轻或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3、委托双方都要“够格”:资质与人员
委托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具备监督受托方生产的能力,并确保能正常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受托方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且许可证副本载明的食品类别和品种明细必须涵盖受托生产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同样要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主体责任。
一句话:委托方要“会监督、担责任”,受托方要“有资质、在许可范围内生产”。
4、标签、检验、召回:三个最容易踩的坑
标签: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字样;不得用“监制、推广、经销”等代替。
检验:委托生产食品应以“受托方检验、委托方查验”的方式进行——受托方按国家规定检验,委托方查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需抽检,保证产品符合标准。
召回:委托生产食品不合格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由委托方依法召回上市食品并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受托方应配合实施。
5、双方各自要背哪些责任:制度、报告、记录、监督
委托方:
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受托方资质查验、原辅料控制、食品标识审核、受托方生产行为监督、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抽样检验、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等制度;
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委托生产行为;
记录对受托方的监督、出厂检验报告查验、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等情况。
受托方:
应建立委托方资质查验、原辅料采购与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和留样、交付、贮存运输、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召回与不合格品处置等制度;
配合委托方监督,并留存相应记录。
监督方式:
委托方可采取自行派人或聘用第三方驻厂、巡查等形式,鼓励信息化手段;
监督频次由双方约定,监督记录由双方确认并分别留存。
6、特殊食品与施行时间
办法属于普适性要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也适用;
但法律法规对特殊食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委托生产等专门要求优先执行)。
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鼓励企业合理排产、提前筹备生产资料、变更产品标签;
施行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施行后应严格按照办法执行。
总结、委托生产,正在从“模糊地带”走向“权责清晰”
这份办法的意义,是把长期分散、责任不清的委托生产,纳入统一的权责框架:委托方要“管得住”,受托方要“接得住、做得合规”,标签、检验、召回都有人负责。
对企业而言,现在最该做的三件事:
一是梳理自身是否存在委托生产行为及对应情形;
二是对照资质、人员、标签、记录要求逐项自查;
三是提前变更标签、完善制度与合同,赶在12月1日前把合规动作做到位。
你们企业有在做委托或代工吗?欢迎留言聊聊,你踩过哪个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