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把“压实主体责任”放在五大修改内容的首位,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这两类岗位被进一步“写进”法律,与之配套的培训、考核、建档要求也随之升级。食品伙伴网梳理了征求意见稿中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密切相关的新要求,供企业参考。
一、人员配备:从“配备管理人员”到“配总监、配安全员”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把现行法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细化为“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这意味着人员配备从部门规章层面的要求,上升为法律层面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新增的培训考核建档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也就是说,只是组织了培训还不够,具体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情况,四项都要记录在案,考核不通过的,不能上岗。
适用范围也在扩大: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学校食堂适用同类要求,其中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本单位管理层人员担任。
二、明确责任:总部、委托方义务明确
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四十八条,要求食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食品销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对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总部不能再只管自己的直营工厂,旗下门店、分公司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被明确写进法律。
委托生产同样划清了资质门槛与报告义务(新增第四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许可或者进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备案;
受托方应当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委托双方应当将委托生产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修订还新增两项备案义务。
一是第四十条第三款明确,销售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第八十一条将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严格监管,第八十九条相应要求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范围较现行法有所扩大。
三、记录留痕:记录留档,按期限保存
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六十条,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配方、生产投料、关键环节控制、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以及不合格处理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对企业来说,“留痕”不只发生在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培训、考核情况同样要如实记录、建立档案。日常监督检查时拿不出培训考核档案,相关义务就可能被视为未落实——从这个角度看,培训档案将成为未来检查中的“必查项”。
四、企业现在可以做什么
一是对照岗位设置查缺补漏。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配备了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学校食堂要特别注意总监由本单位管理层人员担任的要求。
二是把培训考核档案建起来。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四要素——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逐项核对现有培训记录,哪些缺失及时补充,不能等到检查时才发现记录不全。
三是跟踪修订进程,及时更新知识。
征求意见稿尚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条文可能调整,但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的方向已经明确。
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储备需要跟着法规走,尤其是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履职记录、风险管控、过程控制等实务能力都要提前做好规划。
五、小结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从“部门规章要求”提升为“法律义务”,并首次在企业层面提出建立培训考核档案的法定要求,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和合规水平将直接接受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