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食品企业而言,配料表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标注,稍有不慎就可能踩雷。今天,我们整理了一份GB 2760通用名速查卡,帮你快速掌握标注要点。
一、核心原则:必须使用“通用名”
根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这意味着:
不能使用俗称、商品名
不能只标注功能类别名称(如只写“着色剂”)
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
二、速查卡:常见添加剂标注对照
| 常见俗称(错误写法) | GB 2760通用名(正确写法) | 备注 |
| 胡萝卜素 | β-胡萝卜素 | 不能简写 |
| 味精(作为添加剂使用时) | 谷氨酸钠 | 作为调味品时可标“味精” |
| 甜蜜素 |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 两者均为等效通用名 |
| 阿斯巴甜 | 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 必须标注警示语 |
| 维生素C(作为添加剂使用时) | 抗坏血酸 | 作为营养强化剂时可标“维生素C” |
| 泡打粉 | 需标注具体成分 | 不能笼统标注 |
三、多名称添加剂的标注规则
如果GB 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标示时可选择其中一个。
示例: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 “甜蜜素”
“冰乙酸” = “冰醋酸”
“山梨酸及其钾盐” → 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标示为“山梨酸”或“山梨酸钾”
四、特殊标注要求
1.阿斯巴甜:必须标注警示语
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或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含苯丙氨酸)” 。
2.来源描述可增加
考虑食物致敏物质标示的需要,可以在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
示例:
“磷脂” → 可标示为“大豆磷脂”
“磷脂” → 可标示为“乳化剂(大豆磷脂)”
3.辅料可不标示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如果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示例: 商品化的β-胡萝卜素中含有的抗氧化剂维生素E,在终产品中不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标示。
五、标注形式:两种选择
同一预包装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任一形式标示:
形式一:只标具体名称
示例:阿拉伯胶
形式二:功能类别 + 具体名称
示例:增稠剂(阿拉伯胶)
注意: 同一标签上应选择同一种形式标示,不能混用。
六、新国标特别提醒
GB 2760-2024实施后,以下变化需特别关注:
部分添加剂被删除: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已从标准中删除。
部分使用规定修订: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糕点等食品中的使用被严格限制。
甜味剂总量要求:阿斯巴甜、安赛蜜等甜味剂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共同使用时,需满足总量要求。
标签合规,从标注正确的通用名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