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7718-202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于2025年3月16日发布,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替代现行GB 7718-2011。
一、配料表基本要求
这是配料表合规的基础,预包装食品都需严格遵守,缺一不可。
1.引导词不可省略
以 “配料”或者“配料表”作为开头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可以用“原料”或者“原料与辅料”代替。不能省略、简写。
2.排序规则
所有配料(含主料、辅料、水、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必须按 制造/加工时加入量的质量分数递减排列;
“加入量≤2%可不排序”;
单一配料食品(如纯牛奶、纯面粉),应标示配料表
可食用包装材料(如糯米纸、淀粉膜、可食用糯米托),应在配料表中标示。
3.真实、完整、准确
不得遗漏任何进入终产品的配料(哪怕是微量添加剂、营养强化剂);
不得虚标、替代配料(如用“人造奶油”冒充“黄油”);
配料名称必须使用 规范中文通用名,禁止使用俗称、代号、商品名(如“果葡糖浆”不能写“果葡糖”,“山梨酸钾”不能写“防腐剂K”)。
二、复合配料标示规则
复合配料指由两种及以上配料构成的配料(不含复配食品添加剂),如复合调味酱、混合谷物等,标示分“可不展开”和“必须展开”两种情况,严格区分!
1.必须展开标示(括号内按递减排列)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必须展开复合配料的组成(括号内的配料也需按加入量递减):
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加入量 ≥25%(质量分数);
复合配料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复合配料有国标/行标,但在终产品中 起独立功能作用(如调味、增稠、着色)。
标准示例:配料:小麦粉、复合调味酱(辣椒、大豆油、食用盐、大蒜)、白砂糖、水
2.可仅标复合配料名(不展开)
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直接标注复合配料的规范名称,无需展开:
复合配料已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加入量 <25%(质量分数);
在终产品中 无独立功能作用(仅作为辅料,不影响产品风味、质地)。
标准示例:配料:小麦粉、白砂糖、酿造酱油、食用盐、植物油(酿造酱油有国标,加入量<25%,无独立功能)
3.嵌套复合配料简化规则
复合配料中包含的复合配料(嵌套),可不再二次展开。
示例:复合调味酱中含有“酿造酱油”(已有国标),无需展开酱油的组成,直接标注:复合调味酱(辣椒、大豆油、酿造酱油、食用盐)。
三、食品添加剂标示
食品添加剂是配料表审核的重灾区,禁止任何模糊表述。
1.三种合法标示方式(三选一)
通用名称(推荐使用):直接标注添加剂规范通用名,如柠檬酸、山梨酸钾、黄原胶、果胶;
功能类别名称+通用名称:标注添加剂的实际功能+通用名,如防腐剂(山梨酸钾)、增稠剂(黄原胶)、着色剂(柠檬黄);
功能类别名称+INS号:仅限 包装最大表面积≤60cm? 的小包装(如小规格零食),如防腐剂(202)、增稠剂(415)。
2.强制规范
添加剂名称必须与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通用名完全一致,不得简写、错写;
禁止只写“添加剂”“防腐剂”“色素”“甜味剂”等模糊统称;
复配食品添加剂:仅需标示 终产品中存在的全部食品添加剂,无需展开复配厂家的全部配料(如复配防腐剂含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仅标这两种即可);
功能类别必须按 实际使用功能 标示(参考GB 2760),不得虚假标注(如仅用做增稠的黄原胶,不能标“防腐剂(黄原胶)”)。
四、定量标示
1.必须定量标示的3种情形
标签 文字、图形、符号特别强调 某配料(如“高钙”“含燕麦”“0蔗糖”“添加新鲜草莓”);
食品名称中提及某配料,如“草莓酸奶”“核桃面包”“红枣糕”,必须标示该配料的添加量;
涉及 营养声称、功能声称(如“低糖”“高蛋白”“富含膳食纤维”),需标示对应营养成分的含量。
2.标示要求
格式规范:配料名称(添加量××%),或 营养成分(含量××g/100g、××mg/100mL);
数值真实:必须可检测,与产品实际添加量/含量一致,不得虚标;
示例:草莓果粒(添加量12%)、钙(含量80mg/100mL)、蔗糖(含量≤0.5g/100g)。
3.豁免定量
食品名称中仅为 描述风味,且未强调含量(如“草莓味饼干”“牛奶味薯片”,未提“添加草莓”“含牛奶”);
仅为 真实属性说明(如“全脂牛奶”“全麦面包”,仅说明产品属性,未强调某配料)。
五、致敏物质强制标示
1. 强制标示的8类致敏物质
含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等);
甲壳类及其制品(虾、蟹、龙虾、小龙虾等);
鱼类及其制品;
蛋类及其制品;
花生及其制品;
大豆及其制品;
乳及乳制品(含乳糖);
坚果及其制品(杏仁、核桃、腰果、榛子等)。
2. 合法标示方式(二选一)
配料表中 括号标注(推荐,简洁直观):示例:小麦粉(含麸质)、全脂乳粉(含乳)、花生仁(含花生);
配料表邻近位置 单独标注致敏物质提示:示例:“致敏提示:本产品含小麦、乳、花生,过敏者慎用”。
六、可不标示的配料
以下情形,配料可无需在配料表中标示:
终产品中 已挥发、已去除 的配料(如蒸煮过程中挥发的水分、蒸馏去除的溶剂);
加工助剂(仅在加工过程中使用,终产品中无功能残留,且符合GB 2760加工助剂要求);
已失活的酶制剂(酶制剂作为加工助剂使用,失活后无功能残留);
食品添加剂辅料(不在终产品中起功能作用,仅作为添加剂的载体);
非食用成分(如包装材料、干燥剂、脱氧剂等,不属于食品配料)。
七、其他合规要点
1、辐照配料
经电离辐射处理的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示:“辐照××” 或 “经辐照处理”(如“辐照红枣”“大米(经辐照处理)”)。
2、转基因配料
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配料,按国家相关法规(《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强制标示,不得遗漏。
3、字体与格式要求
配料表中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字符高度≥1.8mm,清晰易读,不得用过小字号、模糊色差误导消费者(如与背景色过于接近)。
八、高频违规点
1、配料未按加入量递减排列(如把水、白砂糖、植物油排在主料之后);
2、复合配料应展开未展开(加入量≥25%或无国标,仍直接标复合配料名);
3、食品添加剂漏标、错标,或用模糊统称(如只写“防腐剂”“色素”,不标具体名称);
4、强调某配料、食品名称提及某配料,未标示添加量/含量;
5、单一配料食品未标示配料表;
6、可食用包装材料(如糯米纸)未在配料表中标示;
7、8类致敏物质漏标、错标;
8、小包装违规使用INS号(包装最大表面积>60cm?,仍用INS号标示添加剂);
9、配料名称不规范,使用俗称、代号(如“果葡糖”代指“果葡糖浆”)。
九、示例(仅供参考)
配料:小麦粉(含麸质)、白砂糖、植物油、草莓果粒(添加量12%)、全脂乳粉(含乳)、食品添加剂(柠檬酸、果胶、山梨酸钾)、食用盐、香辛料。
GB 7718-2025实施后,配料表合规要求更严格,建议食品企业提前梳理产品标签,避免违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