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疾控局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25 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了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的制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延续 2007 年版目录的总体框架,聚焦涉水产品分类界定和许可范围明确。此次修订后,产品类别分为六大类,涵盖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每类均列明具体产品项目,如输配水设备包含管材管件、饮水机等,水质处理器涵盖超滤、反渗透净水器等常见产品。
在审批权限方面,《目录》明确分级管理模式:省级疾控部门负责常规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国家疾控局则专项负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水产品审批。对于已获卫生许可批件但未列入新《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批件,到期后不再延续;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的许可申请,将不予发放批件。
值得注意的是,未列入《目录》的涉水产品无需申请卫生行政许可,但需按规定开展卫生安全性评价,确保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这一规定既简化了审批流程,又强化了安全管控,实现监管效能与市场活力的平衡。
国家疾控局表示,将加强《目录》宣传解读和组织实施,指导各地规范涉水产品分类、范围及许可标准,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许可制度有效落地。此次《目录》的实施,将为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和监管提供清晰依据,进一步筑牢饮用水卫生安全防线。
附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25年版)
一、输配水设备
(一)管材、管件、蓄水容器。
以不锈钢、铜及铜合金、钛及钛合金、聚乙烯类、聚丙烯类、聚氯乙烯类、氯化聚氯乙烯、聚丁烯、聚酰胺类、聚碳酸酯、聚甲醛、聚苯醚、聚砜、聚苯砜、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聚苯乙烯、聚四氟乙烯、聚偏氟乙烯、玻璃钢类、搪瓷、橡胶类等材料生产或作为内衬的和以本目录所列防护材料作为内涂材料的管材、管件、蓄水容器。
注:蓄水容器是指在生活饮用水管道输送过程中设置的具有储水功能的水池、水箱等设备。
(二)密封止水材料。
以橡胶类、聚四氟乙烯、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聚氨酯材料生产的密封圈、密封胶条。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具有稳流(压)储水罐或储水箱的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二、防护材料
(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含醇酸树脂)涂料。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
(一)吸附过滤材料。
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砂、铜锌合金。
(二)膜。
以聚苯乙烯、聚丙烯酸类、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砜、聚醚砜、聚丙烯腈、聚偏氟乙烯、聚四氟乙烯、聚乙烯、聚酰胺类、醋酸纤维素、陶瓷材料生产或共混生产的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
(三)离子交换树脂。
苯乙烯系树脂、丙烯酸系树脂。
(四)上述水处理材料的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
(一)混凝剂、絮凝剂、助凝剂。
聚氯化铝、聚合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硫酸铝钾、阴离子和非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硅酸钠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聚丙烯酸,丙烯酸-2-丙烯酰胺-2-甲基丙磺酸共聚物和聚马来酸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氧化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五、水质处理器
(一)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25m /h)。
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纳滤净水器、反渗透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等。
(二)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水源水质要求的地下水或地表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设备(净水流量≤25m /h)。
(三)饮用水消毒设备。
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消毒器、次氯酸钠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产品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及水质处理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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