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山西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新修订的《山西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4月30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2年版同时废止。
《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全面推行“申报承诺+数据共享”的登记模式。明确登记机关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验证核实住所信息的,申请人仅需提交《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无需再提供房产证明等复杂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这一举措将大幅降低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
在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要求上,《办法》划定了清晰的“红线”。明确规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危房、已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场所、未取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自建房等十类建筑物,一律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同时,鼓励市、县级政府设立“禁设区域”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管理。
针对备受关注的“住宅商用”问题,《办法》设置了严格的前置条件。申请人将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同时,明确禁止利用住宅开办娱乐场所、网吧、生产储存危险品、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等六类行业,并需提交承诺书,虚假承诺将按提交虚假材料处理。
在便利化方面,《办法》深化了“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改革。允许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域内增设经营场所时,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直接申请“一照多址”备案。同时,在保障建筑安全且经产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办公用房按独立房间合理分隔,分别登记为多个经营主体的住所(“一址多照”),以满足多样化创业需求。
《办法》还创新建立了集群登记制度。允许多个经营主体以托管机构的住所作为其住所进行登记,托管机构可以是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公司、各类孵化器管理机构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此举旨在为小微企业、初创企业以及网络经营者提供更低成本的注册通道。为保障监管到位,托管机构需对集群经营主体进行联络管理,发现失联等情况须及时报告。
在监督管理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提交虚假材料等行为进行重点查处。特别强调,对利用自建房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将及时将信息告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基层加强核查。若自建房不符合安全要求,应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对于集群登记的托管机构,一旦因失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修复信用前将不得继续提供托管服务。
总体来看,新修订的《办法》通过放管结合,在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释放场地资源的同时,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和部门协同,尤其加强了对自建房、住宅商用等风险点的管控,为山西省经营主体准入提供了更规范、更便利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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