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生〔2026〕2号)文件要求,现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7月1日起,乳制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等4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至市局,其余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保持不变。
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及其他婴幼儿辅助食品)和食盐等5类食品生产企业许可审批仍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2026年7月1日前各县(市、区)局已受理未办结的上述4类食品生产许可事项,仍由原受理单位负责办结;自2026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局不再受理该4类食品生产许可全部业务,统一由市局承接办理。
四、自2026年7月1日起,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施“首次许可必核查”,依法依规实施现场核查,对小麦粉、大米、茶叶(紧压茶除外)、可可制品、淀粉糖等食品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本次调整所依据的省级政策原文可登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阅:http://zjamr.zj.gov.cn/col/col1229565162/art/2026/art_03a952849cc0466a8ddf7452aba23314.html
特此公告。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