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已经7月24日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通过制度化、精细化的管理措施,全面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是发现风险、排查隐患的核心技术手段,而承担任务的检验机构则是确保数据准确、过程公正的关键。此次出台的《规则》适用于承担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所有食品检验机构,对其准入、管理、考核及退出进行了全链条规范。
在准入与基本要求方面,《规则》明确, 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清晰界定双方权责。承检机构必须持续保持与任务相匹配的检验能力,组建工作专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抽样检验相关法律规定纳入内部审核,确保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在过程管控方面,新规对承检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 机构需科学制定抽样方案,提升风险发掘能力;确保计算机系统数据完整、具备审计追踪功能并实时开启;未经允许不得分包或转包任务;对样品采集、运输、流转、处置实行全流程受控管理。特别强调,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数据,并需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擅自发布抽检结果。
为强化监管实效,《规则》建立了一套严谨的评价处理体系。 省局将采取留样复核检验、现场检查、盲样考核、数据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承检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A、B、C三类。对于履职尽责、表现突出,特别是及时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机构,将给予通报表扬。
《规则》设定了明确的奖惩与退出机制。 其中,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调换样品、事先通知被抽检企业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涉及出具虚假报告的,终身不再委托;存在其他十一种严重情形的,五年内不再委托。此外,对于因机构原因导致检验结论无效、人员设备与任务不匹配、未通过现场检查或能力评价等情况,将给予暂停任务、限期整改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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