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6年6月17日通过,并于2026年7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7月24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6年6月17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3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年2月27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二、《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7年1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三、《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2015年12月14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