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厨余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公安局五部门联合重新印发了《天津市厨余垃圾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覆盖了全市行政区域内厨余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运、处置及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其中明确,厨余垃圾不仅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菜帮、菜叶、剩菜剩饭等,也涵盖了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食物残渣、废弃油脂,以及农贸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等有机废弃物。
在管理责任分工上,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各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推进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台账并与资质收运单位签约;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交管等部门则在环境违法查处、禁喂泔水宣传和车辆检查等方面各司其职。同时,餐饮、环卫等行业协会也被要求将减量与分类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
为了从源头减量,新规倡导通过净菜上市、节约用餐、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对于个人和单位而言,依法履行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是基本要求,并需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在收运与处置环节,新规要求收运单位做到定时定点、日产日清,并实行密闭运输。厨余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之间需执行交付确认制度,建立记录台账,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鼓励食品加工、单位食堂、农贸市场等单位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分离出的废弃油脂则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新规还列出了多项禁止行为,包括: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投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生产肥料、饲料;以及将提炼的油脂进入食品流通领域等。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反馈。
对于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在监管中出现履职不力、滥用职权等情形,将被依法追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次重新印发的管理办法,旨在通过更细致的制度设计和更明确的责任划分,推动厨余垃圾实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天津市的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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