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与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从使用管理机制、院内管理制度、使用环节规范等方面对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使用提出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特医食品需在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指导下使用。医疗机构应建立特医食品使用管理部门或小组,制定《特医食品供应目录》并动态调整,仅允许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特医食品纳入目录。同时建立遴选、采购、使用、评估和退出全流程管理制度。
在院内管理方面,医疗机构须落实进货查验、仓储管理、出入库及不合格品处置等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从事特医食品使用的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须经临床营养专业培训及特医食品使用知识培训。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应优先提出膳食指导建议,如确需使用特医食品,须说明食品详情和非药品属性,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住院期间使用特医食品的情况应当记入病历。
在使用环节方面,医疗机构须设立特医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并设置醒目提示牌。销售信息须记录保存,参照病历管理要求。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将特医食品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编码管理。
指导意见还特别强调,特医食品不属于药品,不得开具处方,其发放、收费等应当与药品进行区分;严禁以特医食品名义销售未经国家注册批准的食品;严禁强制或诱导患者在本院或指定地点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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