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2026〕21 号,就《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检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6日。文件聚焦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管理与产品检验管控,进一步压实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适用范围覆盖省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企业,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在适用范围内。
征求意见稿对企业检验室建设提出明确硬性要求,检验室选址、空间布局、功能分区、设施设备配置均需符合规范,做好隔离防护,规避交叉污染;检验仪器设备需按期检定校准,配套安全防护、应急器材,危险化学品、易制毒试剂实行专人专管、专项备案。企业需建立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规范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样品留样管理,出厂检验记录保存不少于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无保质期产品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样品留样储存条件与产品标注保持一致。
文件明确检验人员任职条件与持续培训考核要求,检验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在检验实施层面,企业要落实原料查验、半成品管控与成品逐批次出厂检验制度,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企业可选择自检或委托具备 CMA 资质机构检验,也可采用快检手段,但快检结果需定期对标国标方法验证,不合格结果必须用国标方法复核。
监管层面,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检验室软硬件条件、检验记录真实性、人员实操能力开展监督核查。企业如存在未落实原料及成品检验、记录制度缺失等违法行为,将依据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置。文件同时鼓励企业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检验数据全程可追溯,引导企业提升内部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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