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2025年,开封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霸王条款、掺杂掺假、非法改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假冒伪劣食品、虚假宣传、计量器具、燃气灶具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封市某食品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5年1月24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对开封市某食品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3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显示开封市某食品厂生产的红薯醋中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生产红薯醋时蒸煮红薯和熬制复合调味料共用一台设备,未清洗干净导致甜蜜素残留带入红薯醋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杞县某小吃店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猪肉案
2025年2月19日,杞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小吃店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6日,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制售的卤猪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兰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5日,兰考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8日,兰考县市场监管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粉(批号:2025-01-11)标签标注含有“红薯淀粉”成分,实际未检出,但检出木薯植物源成分和玉米植物源成分。2025年3月17日,在系统再次收到《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荞麦酸辣粉(批号:2025-01-11)未标注含有“木薯源成分”,实际检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兰考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
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开封市鼓楼区某副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5年3月4日,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区某副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4日,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该区某副食品店购买到一瓶假“剑南春”白酒。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四瓶“剑南春”(规格:52%vol、500ml)白酒,经生产厂家鉴定,为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开封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5-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