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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及乳制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汇总

   2025-07-07 食品伙伴网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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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及乳制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由食品伙伴网汇总整理,供参考。

标准号及标准名称 特别标签标识
GB 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1、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 1、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 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 1、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2、“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 19644-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和调制乳粉(2025-02-08即将实施) 1、产品应标明“乳粉”或“调制乳粉”。
 
2、牛乳粉可标识为“乳粉”或“奶粉”。其他奶畜来源的乳粉应标识奶畜品种,如“羊乳粉”或“羊奶粉”。
 
3、调制牛乳粉可标识为“调制乳粉”或“调制奶粉”。其他奶畜为主要来源的调制乳粉应标识奶畜品种,如“调制羊乳粉”或“调制羊奶粉”。
GB 542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 产品标签应明确标示运输和贮存温度。
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3、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龄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4、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5、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²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6、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 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同时,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3、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4、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5、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 1076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 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和(或)有关规定,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属性(如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3、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4、指导说明应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 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1、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2、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3、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4、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6、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7、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8、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GB 2519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 1、产品标签应明确标识干酪使用比例。
2、产品应标明“再制干酪"或“干酪制品”。再制干酪也可称为“再制奶酪”。干酪制品也可称为“奶酪制品”。
3、产品标签应明确标示运输和贮存温度。
GB 1310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浓缩乳制品 1、炼乳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2、食品工业用浓缩乳应在包装或说明书上明确标示“热处理工艺”或“非热处理工艺”。



日期:2025-07-07
 
行业: 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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