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常态化监管稳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力度持续不减,四川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现公开曝光第4期网络餐饮典型违法案例,进一步警示震慑违法经营行为,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郑重提醒商家:
严守法规底线,
诚信合规经营,
保障餐饮安全!
案例一:成都市乙某餐饮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登记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案
核查情况:当事人在线下和网络平台从事餐饮服务,线下店招为“某火锅兔成都总店”,网络平台开设的网店名称为“旺苍某酸辣粉(串串·酸菜干饭)”“李某凉皮·10种口味(冰粉·炸串)”,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不一致。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登记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案例二: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正兴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核查情况: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三名工作人员健康证过期。
处理结果: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已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正兴某餐饮店经营烹饪的温度和时间未达到食品安全管控规范的食品案
核查情况:本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当事人经营的“泰式香烤罗非鱼”未熟,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核查,当事人在制作被举报产品的过程中,未注意查看该食品的烹饪温度和时间,导致食品未烧熟煮透。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食品烹饪的温度和时间未达到食品安全管控规范食品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第6.3.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已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供稿:食品处
日期:2026-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