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6年1月30日,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平台入网经营户城固县某某卤菜馆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且未按规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问题,3月16日,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再次复查时,发现1月30日责令改正问题并未整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并保存票证和进货查验、生产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城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属网络小餐饮整改后拒不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典型案件。当事人初次检查被责令整改,复查仍安排无健康证员工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食源性疾病传播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所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进货查验、索证建账是食品经营者法定义务,该商户心存侥幸,经责令整改仍未规范台账,最终被依法处罚。此案警示广大经营户:整改绝非形式,源头管控缺位既易流入不合格食品,损害群众饮食安全,发生问题时商户也无法免责。该案彰显闭环监管、从严执法导向,以案释法破除侥幸心理,督促各类食品经营主体压实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台账,实现食品来源可查、责任可究,持续规范食品经营秩序,守护群众食品安全。
日期:2026-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