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大核心修订方向
1、拟将多羟醇纳入监管
现行《食物内甜味剂规例》对甜味剂的定义不包含多羟醇。食安中心综合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内地及香港食品贸易伙伴的标准,拟更新「甜味剂」的定义并将多元醇纳入规管范围,新增10种多羟醇:赤藓糖醇、异麦芽糖醇(氢化异麦芽糖)、乳糖醇、麦芽糖醇、麦芽糖醇液、甘露糖醇、聚葡萄糖醇液、山梨糖醇、山梨糖醇液、木糖醇。
2、拟扩大准许甜味剂名单
《规例》草案在现行10种准许甜味剂的基础上新增了12种,包括上述的10种多羟醇以及爱德万甜、罗汉果提取物2种甜味剂。
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甜味剂组合规定,《规例》草案拟明确列出环己基氨基磺酸、糖精和甜菊醇糖苷3个甜味剂组合包含的所有添加剂,具体见下表:
| 准许甜味剂 | 构成甜味剂组合的添加剂 |
| 环己基氨基磺酸盐 | 环己基氨基磺酸 |
| 环己基氨基磺酸钙 | |
|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 |
| 糖精 | 糖精 |
| 糖精钙 | |
| 糖精钾 | |
| 糖精钠 | |
| 甜菊糖苷 | 来自甜叶菊的甜菊糖苷 |
| 发酵法生产的甜菊糖苷 | |
| 酶法生产的甜菊糖苷 | |
| 葡萄糖基甜菊糖苷 |
此外,现行《规例》中「醋磺内酯钾」等6种准许甜味剂的中文名称拟将作出技术修订,与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内地标准保持一致。具体拟修订变化见下表:
| 现行《规例》 | 《规例》草案 |
| 醋磺内酯钾 | 乙酰磺胺酸钾 |
| 缩二氮酸基酰胺 | 阿力甜 |
| 天冬酰胺 | 阿斯巴甜 |
| 天冬酰胺-醋磺内酯盐 | 阿斯巴甜-乙酰磺胺酸盐 |
| 甜菊醇糖苷 | 甜菊糖苷 |
| 三氯半乳蔗糖 | 三氯蔗糖 |
3、拟增加食品及甜味剂组合最高准许含量
现行规例仅以「准许列表」形式规管甜味剂「能不能用」,《规例》草案拟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的食品分类系统,为不同甜味剂在不同食品分类中分别设定最高准许含量。包含 900 多个「添加剂—食品」组合的最高准许含量,例如:「纽甜—冷冻水果」、「纽甜—糖渍水果」将作为两个独立组合分别设定限量。
二、四项配套新规则
1、拟增加「带入原则」
综合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内地、澳洲、欧盟、新西兰、新加坡、英国等地规定,《规例》草案拟增加甜味剂带入原则的要求:终产品中的甜味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带入,含量按照配料所占比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带入原则不适用于婴儿配方产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特殊医用婴儿配方产品及婴幼儿补充食品,仅甘露糖醇作为营养载体时准许被带入到上述产品中。
2、拟豁免食品中的天然甜味剂
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以及主要食品贸易伙伴的规定,桃天然含有的山梨糖醇、蘑菇天然含有的甘露糖醇等——这类天然存在且非刻意添加的甜味物质不视为甜味剂,拟获豁免不受新规约束。
3、拟增加准许甜味剂GMP名单
《规例》草案中的12种甜味剂(包括10种多羟醇、索马甜及罗汉果提取物)安全性已得到充分证实,并且综合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及内地标准要求,拟将其按照「优良制造规范(GMP)」在食品中使用,同时制定了「不适用食品分类」名单。
4、拟增加调味剂及其他添加剂中使用甜味剂要求
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调味剂使用指引》关于调味剂的使用要求,《规例》草案拟规定用作配料的调味剂或其他添加剂含有甜味剂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调味剂或其他添加剂中的任何甜味剂是准许在终产品中使用的;
每种甜味剂在终产品中的总含量不得超过对应食品分类所准许的最高限量。
结语
总体来看,本次修订是中国香港甜味剂监管与国际标准全面接轨的重要一步,食品中甜味剂的使用原则更加清晰。食品伙伴网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关注《规例》草案关于多羟醇、准许甜味剂名单、不同食品类别准许甜味剂以及对某些食品类别(如:糖渍水果、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要求相关的修订内容。
如有进一步咨询或反馈意见需要,企业可在2026年12月4日前以邮寄、传真或电邮方式提交至食安中心(电邮:sweetener_consultation@fehd.gov.hk)。食品伙伴网将持续跟进修订进展,敬请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