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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武政规〔2024〕4号)

   2024-03-28 813
核心提示: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2〕22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二条中的“对使用武汉地区食用农产品作为生产原料的预制菜食品生产龙头示范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重点商贸流通服务企业范畴,在基础设施、设备采购、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署安排,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实施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等3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6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集中修改3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9〕21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八条中的“长期执行”。

(二)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2〕22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条中的“对使用武汉地区食用农产品作为生产原料的预制菜食品生产龙头示范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重点商贸流通服务企业范畴,在基础设施、设备采购、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扶持。”

(三)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3〕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十一、其他事项”中的“享受本政策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应当保持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投资活动地在我市;若10年内迁出我市的,需退还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

以上3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修改后重新公布。其中,第1件文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为5年;第2、3件文件执行原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二、废止6件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7号)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8〕31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31号)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武政规〔2020〕1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0)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

本决定自2024年3月22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6日

 

附件:

武政规〔2024〕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pdf

 




 
地区: 湖北 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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