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网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公示

   2025-06-13 246
核心提示:按照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深化一体化行政检查智能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吉营商环境联〔2025〕1号)要求,现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公示。

按照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深化一体化行政检查智能备案管理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吉营商环境联〔2025〕1号)要求,现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公示。

联系电话:88906783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子事项 实施检查行业领域 检查方式 实施层级 是否重点监管事项 是否双随机事项 是否联合检查事项 具体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最大检查频次 检查依据 是否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时长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对应互联网+监管事项名称 对应双随机检查事项名称
次数 单位(月/季/年)
1 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行政检查 对防疫条件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畜牧业 现场检查 省级 防疫条件及安全生产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的标准 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2 对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检查 对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检查 畜牧业 现场检查 省级 1.设施设备建设运行情况;
2.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记录情况。
1.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行;
2.建有养殖档案,载明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记录准确、规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对规模以上养殖场畜禽粪污的联合检查
3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行政检查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行政检查 农业领域 现场检查 省市县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行政检查 是否严格执行《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部署、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申请情况开展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
4 对兽药临床试验单位的行政检查 对兽药临床试验单位的行政检查 农业领域 现场检查 省市县 对兽药临床试验单位现场核查的行政检查 临床试验前研究、中试产品制备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部署、兽药临床试验单位申请情况开展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标准(2020年修订)》《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标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细则》等。
5 对兽药注册申请人、中试单位、委托试验单位的行政检查 对兽药注册申请人、中试单位、委托试验单位的行政检查 农业领域 现场检查 对兽药注册申请人、中试单位、委托试验单位的行政检查 是否符合兽药注册相关要求 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部署、兽药注册审查工作需要开展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注册办法》《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农业部公告第2368号等。
6 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的行政检查 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的行政检查 农业领域 现场检查 省市县 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的行政检查 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部署、投诉举报需要开展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标准(2020年修订)》《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标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细则》等。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兽药生产执法检查
7 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检查验收的行政检查 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检查验收的行政检查 农业领域 现场检查 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检查验收的行政检查 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兽药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安排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标准(2020年修订)》《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标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细则》等。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8 对兽药生产企业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的行政检查 对兽药生产企业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的行政检查 农业领域 现场检查 对兽药生产企业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的行政检查 1.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2.研制、生产、检验人员相关情况;
3.原料购进和使用情况;
4.研制、生产、检验设备和仪器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5.研制、生产、检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6.相关生产、检验记录;
7.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现场核查人员可以对研制、生产、检验现场场地、设备、仪器情况和原料、中间体、成品、研制记录等照相或者复制,作为现场核查报告的附件。
根据企业申请文号类型、情况开展。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标准(2020年修订)》《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标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细则》等。
9 对兽药生产企业申请生物制品批签发的行政检查 对兽药生产企业申请生物制品批签发的行政检查 农业领域 现场检查 对兽药生产企业申请生物制品批签发的行政检查 现场进行生物制品抽样 根据企业的生物制品批签发需要开展。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标准(2020年修订)》、《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程序》等。
10 对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的行政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的行政检查 农业领域 现场检查 省市县 对兽药经营企业实施GSP的行政检查 检查验收:对兽药经营企业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日常检查: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部署和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工作部署、企业申请许可核发、投诉举报需要开展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兽药经营执法检查
11 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的行政检查 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的行政检查 农业领域 现场检查 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的行政检查 检查验收:企业申请许可核发进行检查。
日常检查: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部署和投诉举报进行检查。
根据兽药经营行政许可申请安排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12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农业领域 现场检查 省市县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按照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进行抽样、同步开展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合规情况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部署、投诉举报需要开展监督检查。   生产环节:《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及相关检查验收细则、标准;
经营环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使用环节:《兽药管理条例》。
13 对畜禽养殖单位的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的行政检查 对畜禽养殖单位的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的行政检查 农业领域 现场检查 省市县 对畜禽养殖单位的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的行政检查 按照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进行抽样,并检查用药记录 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部署、投诉举报需要开展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
14 对畜禽养殖单位的动物源性耐药性监测的行政检查 对畜禽养殖单位的动物源性耐药性监测的行政检查 农业领域 现场检查 省市县 对畜禽养殖单位的动物源性耐药性监测的行政检查 按照年度动物源性耐药性监测计划进行抽样 根据年度动物源性耐药性监测计划   《兽药管理条例》
15 对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的行政检查 对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的行政检查 农业领域 现场检查 省市县 对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的行政检查 对投诉举报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根据投诉举报频次和监管工作需要开展。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标准(2020年修订)》《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标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细则》等。
16 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农业领域 现场检查 省市县 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符合开展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防护要求。 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部署、投诉举报需要开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7 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现场核查的行政检查 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现场核查的行政检查 农业领域 现场检查 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现场核查的行政检查 符合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要求。 根据企业申请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18 对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行政检查 对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行政检查 农业领域 现场检查 省市县 对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行政检查 符合实验室备案、生物安全防护要求 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部署、投诉举报需要开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9 对动物诊疗机构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动物诊疗机构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 农业
领域
现场检查 市县 对动物诊疗机构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 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许可要求 根据企业申请许可核发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许可证
20 对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对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农业
领域
现场检查 省市县 对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执业兽医师按照要求备案 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部署、投诉举报需要开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资格证
2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企业执法检查
1、生产采购环节。
2、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制度。
3、厂区布局与设施。
4、饲料生产企业机构与人员。
5、工艺与设备。
6、饲料禁抗检查。
7、相关记录。
畜牧业 现场检查 省级 1、生产采购环节。
2、质量检验与质量管理制度。
3、厂区布局与设施。
4、饲料生产企业机构与人员。
5、工艺与设备。
6、饲料禁抗检查。
7、相关记录。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管理办法》。
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8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资质许可
涉企行政
检查备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企业执法检查
22 对种畜禽场的行政检查 对种畜禽场的行政检查 畜牧业 现场检查 省级 对种畜禽场生产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 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

 





 
地区: 吉林 吉林市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
 
更多>同类法规
 
盐池滩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