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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应急办发〔2025〕8号)

   2025-06-30 738
核心提示:为加强省级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管理,提升应急管理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处室、单位:

《省级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省级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管理,提升应急管理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省级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地方标准”,下同)、组织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健全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机制,完善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化体系。

省应急厅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宣贯实施、复审评估,按程序提请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发布。

第四条  应急管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严于国家标准。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化工作,承担省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标委)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拟订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领域范围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

(三)组织实施应急管理地方标准项目申报、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标准报批、实施与监督、复审评估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和监督评估;

(五)负责相关领域标准化其他工作。

应标委秘书处设在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第七条  省应急厅负有地方标准化管理职责的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具体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相关领域地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二)编制本行业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本领域范围制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建议,并组织开展相关立项审查;

(三)组织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四)组织相关领域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并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五)承担其他相关地方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地方标准计划一般年初集中申报、集中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可启动快速制定程序,缩短立项、征求意见、审查、公示、发布等主要环节时限。

第九条  有关业务处室、单位根据本行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和工作实际需要,每年3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处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附件1,报分管厅领导审签);

(二)地方标准草案草稿;

(三)地方标准技术内容如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条  对有关处室、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政策法规处组织应标委及有关专家对拟立项的标准项目集中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论证意见。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标准立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三)标准制定范围是否属于政府履行应急管理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四)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一致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

(五)标准草案草稿内容是否系统完善。

下列内容不得纳入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

(二)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

(三)一般性工业产品检验检测方法标准;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等依据的;

(五)尚未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实践验证和应用推广的技术要求;

(六)属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机构职能调整的内容;

(七)行业部门内部工作、管理标准;

(八)属于《地方标准负面清单(试行)》规定内容;

(九)其他不适合的情况。

第十一条  经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标准项目,由政策法规处报请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厅领导审签后,通过山东省标准化管理系统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立项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审查通过后按程序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二条  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当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在立项计划下达后12个月以内完成标准制定工作。

制定期限内无法报批的地方标准计划,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政策法规处,通过政策法规处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申请延期,延长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重点回应问题和需求,明确地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二)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给出的规则起草;

(三)标准内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不得设定涉及部门职责权限的条款;

(四)充分吸收各利益相关方意见。

地方标准内容涉及的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应当充分可靠;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任务分工、起草过程等;

(二)地方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

(三)地方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六)对地方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编制说明应当根据标准制定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补充完善。

第十五条  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当将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公开征求相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十个,反馈的单位或专家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有关意见形成《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地方标准,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和逐条处理,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政策法规处初审。

(一)《山东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3);

(二)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四)《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必要时);

(六)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方案(应当依据审查工作量科学确定审查时间,确保满足审查要求);

(七)《山东省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建议专家信息表》(附件4)。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20日内对标准起草单位的送审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及时反馈有关业务处室、单位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并将送审材料通过山东省标准化管理系统报省市场监管局审查通过后召开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处组织、协调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召开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邀请省市场监管局到会监督指导。会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成立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推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应当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并熟悉标准化专业知识;

(二)推荐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

(三)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承担该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四)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相关材料送达审查组成员;

(五)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标准文本进行逐章、逐条审查,对标准说明等进行审查;

(六)会议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审查意见,同步修改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修改情况填入《山东省地方标准专家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2),并经审查委员会确认。

(七)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审查结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的,审查委员应当在《山东省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委员会签字表决表》(附件5-3)上签字。审查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反对人数不超过四分之一为通过。

(八)会议应当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件5),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专家名单、审查意见、审查结论等。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地方标准名称是否与立项计划一致;

(二)编制说明是否符合要求;

(三)征求意见工作是否有效,对征求到的意见及重大意见分歧是否进行有效处理;

(四)标准化对象是否合理,标准适用范围是否明确;

(五)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

(六)标准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七)标准内容是否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是否与现行标准协调一致;

(八)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等,是否具有充分可靠的验证支撑材料;

(九)标准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十)其他需要通过技术审查确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会议审查情况,吸收采纳审查意见后形成地方标准草案报批稿,连同补充完善后的编制说明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有关业务处室、单位组织起草单位通过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系统提报如下报批材料:

(一)《山东省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附件6,经分管厅领导审签);

(二)地方标准草案报批稿;

(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加盖省应急厅公章);

(四)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必要时);

(五)《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六)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纪要(附件5);

(七)起草单位及起草人信息表(附件7);

(八)其他材料。

起草单位提报标准报批材料后,及时通知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查确认并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审核、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实施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指南》(附件8)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技术内容、标准实施情况、标准实施效益等内容,形成《山东省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报告》(附件9),于每年一季度汇总至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按程序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实施情况,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对标准进行复审,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意见,填写《山东省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附件10),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复审意见:

(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和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复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留存。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经费由规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省应急厅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标准制定、宣贯和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

2.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3.山东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

4.山东省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建议专家信息表

5.山东省地方标准《立项地方标准名称》专家审查会议纪要

6.山东省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

7.起草单位信息表、起草人信息表

8.山东省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指南

9.山东省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10.山东省地方标准复审意见表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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