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矿安〔2025〕14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我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执法检查主体。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主体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经依法授权或委托后可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严禁超越权限实施执法检查。实施执法检查的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证件,编外聘用人员必须在执法人员带领下,方可入企开展辅助工作。
二、公布执法检查事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细化完善本地区执法事项目录,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和法律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执法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三、严格执行执法检查标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部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和行政检查标准,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履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和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高风险事项作为执法检查必查项,督促推动企业“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四、统筹编制实施执法计划。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安全生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编制要加强沟通,上级部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的企业,下级部门不再纳入,上级部门开展检查时,能联合下级部门开展的应当联合开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年度执法检查与日常监管检查计划统筹安排,避免对同一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五、严格落实执法频次上限。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开采和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其他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
对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低风险(A类)、一般风险(B类)、较大风险(C类)、重大风险(D类)等四类,省应急厅牵头逐一明确每处非煤矿山的监管执法主体。各类非煤矿山年度执法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对同一非煤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煤矿山上级公司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要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及时跟踪监督。
六、优化执法检查方式。坚持“无事不扰”原则,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能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作入企实施现场检查。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赋能精准执法,通过监测系统预警、无人机巡查、视频回放等“非现场”检查方式,逐步减少现场执法检查频次。严禁违规开展异地检查,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开展的异地检查,需要履行执法程序的,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
七、规范执法检查程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全面应用“互联网+执法”系统,推动行政执法全过程公开透明。实施执法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由所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入企检查前必须出示检查码;实施执法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检查事项,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准确告知企业,并督促企业做好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和闭环管理。
八、严格规范专项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重点问题等情况,可依法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要严格控制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限等;要事先拟订检查计划,并按程序批准备案,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要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沟通协调,避免多头、重复部署。
九、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持教育引导和惩戒相结合原则,在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的基础上,推行“轻微首违不罚”等柔性执法措施,对主动报告、妥善处置、未造成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采取“一案双罚”、联合惩戒、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问题。
十、强化执法指导服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探索建立“执法+服务”新模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行“说理式”执法,防止“以罚代管”。要加强宣传引导,推动企业健全内部隐患自查自纠报告制度。要告知企业相关问题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违法后果和整改方式,督促帮助企业及时整改隐患、化解风险。各地可针对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专家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区分帮扶指导和执法检查,不得以帮扶指导之名实施执法检查,坚决防止帮扶指导工作变形走样。对帮扶指导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采取随机抽查、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等方式对企业是否按要求整改进行检查。
十一、规范专家管理使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完善执法检查专家库,健全遴选、考评、监督及日常管理等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行业专家等监督管理,规范日常行为,禁止其单独开展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各类检查。要全面加强专家技术服务全流程管理,不得放任专家利用参与指导服务、执法检查等便利谋取利益。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抓好法制审核等内部监督,上级部门要通过案卷评查、执法评议等方式加大对下级部门的“条线”监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主动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企业的投诉举报。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以及违反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落实执法保障,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努力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