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地方特色食品安全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制定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适用于本自治区范围内尚无国家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在制定范围上,办法进行了严格限定,排除了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限量等已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内容,确保标准制定的精准性和必要性。
办法系统规定了从立项、起草、审查到批准公布、跟踪评价的全流程管理。标准的立项将公开向社会征集建议,起草工作则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择优选择具备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在标准审查环节,特别设立了由多方组成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并设置了包括初审、委员会议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在内的多轮严格程序,确保标准的科学性与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创新性地引入了标准互认与联合制定机制。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对区外已发布并备案的地方标准进行“等同采纳或认可”,避免了重复劳动。同时,鼓励与其他省份针对具有相似饮食习惯的特色食品“联合制定区域性地方标准”,以促进区域协同与标准互认。
此外,办法还强调了对已实施标准的动态跟踪评价,并将其作为标准修订或废止的重要依据,以确保食品安全标准能够持续适应发展需求,切实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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