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实施后评估,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决定以下事项:
1.继续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新登记号为“SDPR-2026-0330005”,有效期为“长期有效”。
2.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三条内容予以修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质量风险状况确定需要风险监测的产品,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修改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质量风险状况确定需要风险监测的产品,依据国家、我省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修改后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新登记号为“SDPR-2026-0330006”,有效期为“长期有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