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内粮食收购活动,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种粮农民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近日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宁夏在粮食收购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6月15日至2026年7月16日。社会各界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信函可寄至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01号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处,并注明“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可发送至指定邮箱nxlsjlscbc@163.com。为便于沟通交流,提交意见时请注明理由、提供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四条,内容涵盖了总则、收购规范、企业备案、收购服务、监督管理和附则,对粮食收购活动的全流程进行了系统性的制度设计。其核心目标在于构建一个自愿、公平、诚信的收购环境,既保护农民利益,也规范收购者行为,同时有效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在收购规范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粮食收购者的资质与责任。收购者需具备与收购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仓储设施须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收购时,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及价格,做到按质论价、及时支付售粮款,严禁任何形式的代扣代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规严格规定了粮食质量安全红线,明确禁止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超标、霉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并要求对非食用用途粮食实行全程闭环管理。
在企业备案管理上,新规体现了“便民利企、灵活高效”的原则。粮食收购企业需在收购活动开始前15日内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收购品种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需在15日内进行变更。备案机关在收到齐全材料后,需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索取额外材料,并明确要求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备案无关的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为提升为农服务水平,《征求意见稿》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公布收购网点信息,方便群众售粮。同时,自治区将根据粮食安全形势,对小麦、稻谷等重点品种实施政策性收储,以平抑市场波动。管理部门还将加强科学储粮技术指导,搭建农企对接平台,并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确保收购资金充足,从源头上防范“打白条”现象。
在监管层面,新规赋予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入经营场所检查、查阅复制资料、查封扣押违规财物等职权,并要求建立粮食收购者信用档案,对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同时,明确要求管理部门不得妨碍正常收购活动,不得索取财物,确保依法行政。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将作为重要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线索将及时核实处理。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宁夏结合地方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细化和落实。它不仅强化了粮食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更突出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通过制度设计平衡多元主体利益,对于维护区域粮食安全、保障种粮农民积极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建言献策,将为该办法的最终完善和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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