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对《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作如下修改:
1. 将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 把全文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附件:修改后的《加强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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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加强规划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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