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对《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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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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