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辽宁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三小一摊”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配备或明确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员一般由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者本人)担任;单独配备的,应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被依法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不得担任食品安全员。
办法要求“三小一摊”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在许可或登记备案范围内经营,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或登记备案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严格进货查验,保持场所环境整洁;按要求贮存食品和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超期食品;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加强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管理;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等。
办法还分类明确了各类主体的食品安全员职责:小作坊重点做好生产加工场所卫生、设备清洗消毒、标签标识检查;小餐饮重点做好场所卫生、加工制作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检查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和容器分开使用情况;小食杂店重点做好食品分类存放、贮存条件检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和防护措施检查;食品摊贩重点做好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设备卫生维护,检查防雨防尘防蝇设施是否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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