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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期)

   2025-08-14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24
核心提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黄豆芽,现将上述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黄豆芽,现将上述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李珍芬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李珍芬经营的1批次荷兰豆,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于2025年6月10日向李珍芬送达了《检验报告》(No:CJ-ZR250680)。经查明,当事人经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超标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涉案货值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情形,本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二、罚款3000元。
 
  当事人进货查验义务未履行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其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三、罚款3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横分局
 
  2025年8月8日



日期:2025-08-14
 
地区: 浙江 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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