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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用农产品、肉制品、酒类产品典型案例

   2026-11-03 株洲市场监管微信号699
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食用农产品、肉制品、酒类产品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办的食用农产品、肉制品、酒类产品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驴肉案
 
  2026年5月29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醴陵市某餐饮店的无标签肉制品进行现场取样。经检验,当事人当天宣称的驴肉制品实际为马肉。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24日购进马肉28斤、马蹄29.75斤,制作成带皮驴肉2份和小炒驴肉4份进行售卖,货值金额共1738.7元,违法所得377.2元。
 
  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掺假掺杂食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肖某堂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6年8月21日,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对肖某堂“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至6月3日期间,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家中私宰无动物检疫报告合格证明的生猪60余头于雷打石镇伞铺街集市上进行售卖,销售金额200000余元。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幼儿园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9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生食区货架上的一包已拆封豆丝产品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且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茶陵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6年1月13日,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茶陵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大红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发现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及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醴陵某烟酒商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6年2月3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投诉函及相关资质材料,会同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赴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醴陵某烟酒商行在经营场所设置投诉人第54567367号、第3325594号注册商标中含有的“茅台文化体验馆 CUTLURAL EXPERIENCE HALL”字样的招牌,且不能提供商标使用授权书等材料,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6年7月6日,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现场核查时发现,湖南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原味糯米酒在抖音平台售卖期间外包装未按国标要求标注法定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不符合GB2758-2012《发酵酒及其配制酒》4.4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炎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6-11-03
 
地区: 湖南 株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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