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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第七期)

   2026-10-30 中山市场监管微信号906
核心提示:为全面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乱象,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现将第七期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为全面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乱象,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现将第七期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杜某伪造、变造、买卖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开展“幽灵外卖”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南头镇多个餐饮经营者在外卖平台上传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现场调查了解,发现上述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均由某平台业务经理杜某办理。经查实,杜某为非法获利,在中山市南头镇担任某业务经理期间,伙同李某(另处理)帮助其管理片区的商户通过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用于办理外卖平台上线业务,从中收取好处费。经统计,被告人杜某共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3张,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元。当日下午,杜某经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后主动接受调查。
 
  【处置结果】
 
  当事人杜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鉴于被告人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且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经法院审判,被告人杜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从被告人处缴获黑色Honor80手机1部,予以没收。
 
  【案例点评】
 
  伪造、买卖食品经营许可证件均属于刑事犯罪,平台外卖经理作为平台商户审核入驻把关人员,应具有应有的职业操守,严格落实好商户审核把关,让消费者吃上安全放心的外卖。
 
  案例二


  中山市坦洲镇某烧腊店


  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


  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6日,坦洲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中山市坦洲镇某烧腊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网店经营烧腊食品,有“烧鸭”“白切鸡”“叉烧”“手撕鸡”等菜品在售。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调查,其自2025年4月起,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上述冷食类食品制售活动,且无法提供相关经营台账。
 
  【处置结果】
 
  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属初次被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且主动申领许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适用减轻处罚。坦洲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立案,处罚款5000元。
 
  【案例点评】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3号)第二十二条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
 
  冷食类食品制作过程缺乏有效热加工杀菌环节,极易受致病微生物污染,国家对冷食类食品制售设有专门的许可条件和操作规范要求。网络餐饮经营者在新上“凉拌菜”“生腌”“烧味”等冷食类食品前,务必先核对许可范围是否涵盖“冷食类食品制售”:需要扩大经营项目的,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变更许可;尚无相应许可的,必须先取证、后经营,并在专用操作场所或专间内加工制作。切不可认为“线上多挂几道凉菜是小事”,触碰许可红线必将付出代价。



日期:2026-10-30
 
地区: 广东 中山市
行业: 认证体系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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