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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6-11-03 永州市场监管微信号潘高青375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规范我市肉类产品市场秩序,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6年第三批治理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希望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规范我市肉类产品市场秩序,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026年第三批治理假劣肉制品问题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希望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一:永州市零陵区某餐饮店对商品成分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25日,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整治执法过程中发现,零陵区七里店街道萍洲中路某餐饮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售卖的“吃火爆伊犁风味牛肉小串”,实际原材料为鸭肉。现场检查发现该风味牛肉小串共计7包,每包100串,其中3包已开封。该产品在外卖平台显示月售500+,近期200人已下单,价格标注为0.2折限一份?0.01/?0.95(原价)。经核实,当事人共购进10包,已销售3包,1串0.01元,违法所得9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宣传销售的“伊犁风味牛肉小串”的食品不含任何牛肉成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零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元,并处以罚款1000 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线上网络餐饮是肉制品消费重要渠道,部分经营者利用网络平台审核漏洞,以鸭肉冒充牛肉对外销售。即便鸭肉本身属于可食用食材,但经营者虚构食品主要原料信息,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既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也破坏网络餐饮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本案办理坚持线上宣称内容与线下原料实物一体审查,区分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与平台审核义务,以实物证据戳穿页面虚假标注,依法追究经营者虚假宣传违法责任,以案促治推动网络餐饮做到线上宣传信息与线下食材实质一致,对规范网络餐饮肉制品经营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二:永州市宁远县某小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 年 7 月 28 日,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舜陵市场监管所对宁远县某小食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冷冻贮存区域内存放有过期食品“爆浆鸡排” 9 块、“骨肉相连串” 21 串,与合格待加工食品混放,未设置过期食品专门存放区域。经查,当事人于2026 年 1 月 11 日从衡阳某公司购进上述“爆浆鸡排” 4 包、“骨肉相连串”4 包。因疏于食材保质期管理,食品到期后未及时清理下架,与合格食品混放于冰柜冷冻储存。由于涉案食品未对外加工销售,无违法所得;按美团平台标价计算,货值金额合计123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超过保质期“爆浆鸡排” 9 块、“骨肉相连串” 21 串,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肉制品专项治理既要紧盯生产流通源头,也要压实小餐饮终端食品安全责任。炸鸡小食店是冷冻肉制品半成品消费高频场所,过期食材与合格食材混放属于隐蔽风险隐患。本案的查处,纠正部分小餐饮经营者“未销售即不违法” 的错误认知,明确在经营加工场所混存放过期食品,即构成经营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执法中精准运用湖南省地方小餐饮法规,在法定处罚起点基础上结合违法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既倒逼小餐饮经营主体落实食材管理制度,设置临期、过期食品专门存放区域,又兼顾小微经营主体实际,实现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有机统一,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三:永州市双牌县查处某冷冻食品店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 年 2 月 28 日,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辖区某冷冻食品店涉嫌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冷库内存放透明定量包装的牛肉浆、牛肉丸、鲜虾丸、猪肉丸、墨鱼丸、鱿鱼丸等预包装食品,每袋2.5kg(5 斤)装,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名、厂址、保质期、产品成分等法定标签信息。经查,当事人分多批次从外地食品经营单位购进上述食品,总购进金额 48210 元,涉案货值金额合计 66840 元,违法所得8618.8 元。2026 年 5 月 11 日,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 6 个批次食品抽样送检,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双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618.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684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预包装食品标签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食品安全追溯的重要载体,经营者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即使产品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项目,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本案中,涉案食品货值6.684 万元,按法定幅度罚款起点较高,但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全部涉案食品并整改,涉案食品经抽检未发现不合格项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执法部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既对无标签经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又避免机械适用高额罚款,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和过罚相当原则。案件办理对冷冻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标签标识查验和问题产品召回义务具有警示作用,也为基层处理“产品合格但标签缺失”类案件提供了裁量说理样本。
 
  案例四:永州市冷水滩区某蔬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猪血丸子案
 
  案情介绍
 
  2026年7月15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辖区某蔬菜店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经检查发现,店内在售商品普遍未落实明码标价要求,同时在门店销售货架上查获2包“猪血丸子”,规格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5年10月01日,保质期9个月,与其他合格食品混合摆放、对外待售。经核查,上述猪血丸子由当事人自行购进用于零售,超保质期后未及时清理下架。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 包“猪血丸子”,并处罚款5000 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材销售环节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前沿关口。本案涉案货值虽小,但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坚持“四个最严” 要求,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同时综合考虑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等情节,对未明码标价问题不予处罚,对经营过期食品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和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警示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仓储、销售管理要求,定期清理下架过期食品。
 
  案例五:永州市江永县某冷库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 年 5 月 27 日,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冷库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在冷库内发现 1 包“彩虹鸡肉棒”,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经核实,当事人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从湖南省长沙市某供货商购进该批次预包装冷冻肉制品共计 20 包,进货单价 11.5 元/包;检查时现场仅留存1 包,其余 19 包已对外销售,无法核实已售产品标签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生产日期“彩虹鸡肉棒”1包,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冷库作为冷冻肉制品重要仓储中转节点,是肉制品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是标签法定必备要素,是开展食品保质期管理、实施食品安全追溯的基础条件。即便涉案货值金额小,经营缺少生产日期标签的冷冻肉制品,会导致食品保质期无法判定,一旦流入市场,存在很大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警示各类冷冻食品仓储、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仔细核验食品标签标识完整性,坚决杜绝标签缺失、标识不合规食品入库和对外销售。办案机关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案件危害程度、当事人配合整改情况依法适用减轻处罚,既对违法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又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导向,为基层处置同类小微经营主体标签违法案件提供参考。
 
  案例六:永州市新田县某汉堡店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11日,新田县市场监管局对新田县某汉堡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购进的“沙拉酱(孜然味)”、“(辣翅用)翅根”和“12-80鸡胸肉”等食品,均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食品检验报告,且未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26年5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6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火焰烤鸡腿(速冻调制食品)”、“腌制琵琶腿”和“鸡翅”等食品,仍无法提供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资质证明、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食品检验报告,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采购验收台账。2026年6月24日,新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新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进货查验是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实现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的关键环节。本案中,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后,在复查中仍拒不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反映出部分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对监管指令置若罔闻。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先教后罚、屡犯必罚”的执法导向,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所采购的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可追溯。同时,本案也提示基层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应注重“检查—责令—复查—处罚”的闭环管理,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日期:2026-11-03
 
地区: 湖南 永州市
行业: 畜禽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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