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
现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0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方式,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合称企事业单位)自觉守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效能,根据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确定、调整,并推行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纳入本市排污许可管理、符合正面清单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正面清单纳入编制、评定公布、动态管理、信息维护、监督执法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统筹全市正面清单的纳入、调整、评定、公示、公布、信息维护、监督执法等管理工作,对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正面清单工作要求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市管企事业单位正面清单的纳入、调整、监督执法等管理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企事业单位正面清单的纳入、调整、初审、监督执法等管理工作,正面清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第五条 实施正面清单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加强监管执法与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纳入管理
第六条 经审核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纳入正面清单:
(一)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
(二)生态环境手续齐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健全、生态环境责任落实到位的;
(三)污染物治理设施保持正常使用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的;
(四)三年内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五)五年内无生态环境刑事犯罪记录的(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算);
(六)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按照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储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且三年内未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七)一年内不存在经查属实的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的;
(八)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按照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
(九)涉及核技术利用的,分类分级风险类别为低风险单位且辐射风险防范能力评估结果为三级及以上的。
第七条 符合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连续三年A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无生态环境投诉举报,且对环境影响较小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可以直接纳入正面清单。
鼓励将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事业单位,按照技术规范率先完成自动监测系统升级改造、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安装建设工况(用电)监控,或参与水质指纹采样建库的企事业单位,优先纳入正面清单。
从事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处置、污水集中处理、燃煤发电厂及其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纳入正面清单。
第八条 正面清单的纳入采用企业自主申报与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企业自查认为符合纳入条件的可以向所属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申请,并签署《生态环境守法自律承诺书》;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分工结合企业自主申报,根据日常监管信息初步审核确定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清单。
第三章 编制程序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风险管理、守法情况、投诉举报等信息,审核各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拟纳入名单,综合开展正面清单的评定工作,在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意见基础上,编制正面清单。
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以对拟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专项指导。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6月公布当年度新纳入正面清单和移出名单,包括企事业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有效期等信息。纳入正面清单公布前,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开投诉举报途径,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正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正面清单内企事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10个工作日内核实后,书面告知该企事业单位调整的理由和依据,将其移出正面清单,并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一)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动态下调至C级及以下的;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
(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上调为较大风险及以上的或未妥善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四)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或重大活动环境保障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修复的;
(六)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承诺获得纳入资格的;
(七)企业合并、破产、注销或长期停产的;
(八)核技术利用低风险单位的辐射风险防范能力评估结果动态下调至四级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移出正面清单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发生存在恶意偷排、逃避监管、严重超标排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十年内不得再次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第十三条 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可依法享受以下包容、激励措施:
(一)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审慎包容监管措施,依法采用教育提醒、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对构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启动移出评估程序;
(二)强化正面清单管理成效与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相互运用,实现信用等级变化与清单管理的双向联动;
(三)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以非现场方式为主的监督检查模式,列入“无感监管”对象名单;
(四)在生态环境领域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五)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五章 监督执法
第十四条 对正面清单企事业单位,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其标记于本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生态环境执法智慧监管系统,落实标签化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实施非现场检查任务。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运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固定污染源在线综合管理系统、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等生态环境管理数据,充分运用无人机、走航车、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采用视频监控、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措施,对正面清单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开展非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正面清单企事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级生态环境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依法开展现场检查:
(一)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需现场应急调查的;
(二)通过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或其他部门移交等途径获得明确违法线索,需现场核实的;
(三)非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环境问题的,由企业自查并限时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综合审核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确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在正面清单有效期内应组织对正面清单企事业单位开展现场走访或线上服务,进行帮扶指导,宣贯政策、了解需求、帮助排查环境隐患。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正面清单单位,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