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您好! 我想就企业单位食堂的集中用餐单位和签订餐饮服务合同的相关方咨询: 企业A提供食堂场地,并委托物业公司B负责食堂日常管理,食堂由餐饮公司C承担食堂实际运营,包括食品加工制作及供餐服务。用餐人员以企业A员工为主,同时包括物业公司B员工及第三方承包商员工。 在上述模式下,请问: 1.物业公司B是否会被认定为“集中用餐单位”? 2.物业公司B是否应该作为集中用餐单位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应该由物业公司B还是企业A和餐饮公司C签订餐饮服务合同? 4.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烦请指导,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一)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物业公司不是集中用餐单位。
根据《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集中用餐单位委托承包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承包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在集中用餐单位的指导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并向集中用餐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食品安全组织构架、管理制度等材料。”企业A和餐饮公司C都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A与餐饮公司C签订合同。
政务咨询回复内容仅作为公众了解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据材料。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日期:2026-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