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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有机认证加工食品的相关疑问

   2026-08-06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852
核心提示:食品经营企业A公司不是有机食品认证委托人,B公司是有机食品认证委托人和生产方。在符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三个构成要素”的前提下,A公司能否将其商标授权给B公司,由B公司进行有机认证加工食品的生产?……(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咨询内容
 
  尊敬的省局领导,烦请拨冗解答如下疑问: 食品经营企业A公司不是有机食品认证委托人,B公司是有机食品认证委托人和生产方。在符合《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三个构成要素”的前提下,A公司能否将其商标授权给B公司,由B公司进行有机认证加工食品的生产?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将您的留言答复如下:
 
  1.根据《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相关法规规定,有机食品的认证主体必须为实际组织生产、管控全过程体系的受托方B公司,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不能随意转借、外包给未取得有机认证的A公司。
 
  2.即便满足委托生产委托方、受托企业、委托合同三项法定要素,未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A公司,不能将自有商标授权B公司用于有机认证食品生产;有机产品包装、标识、商标使用必须与有机证书持证主体保持一致,严禁非持证方对外贴牌有机产品,避免误导消费者、违反有机认证管控要求。
 
  3.若A公司需使用自有商标销售有机食品,合规路径为:由持证企业B作为委托方开展生产,A仅作为经销企业对外售卖,不得将自身商标标注为有机产品的出品方、委托方。
 
  如有疑问,请与我局食品生产处咨询,联系电话:0971-6161713。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日期: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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