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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肉制品乱象!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6-11-04 太原市场监管微信号309
核心提示:为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制售假劣肉制品整治行动,持续提升肉制品安全综合治理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社会监督作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具体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为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制售假劣肉制品整治行动,持续提升肉制品安全综合治理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社会监督作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太原市小店区查处某小吃店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30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外卖线上盲采,对辖区某小吃店销售的驴肉制品购样送检,检出马源性成分,未检出驴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进马肉制品,将马肉代替或掺入驴肉制作“驴肉”火烧及套餐对外销售,涉案货值较高,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以马肉代替或掺入驴肉制作食品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鉴于涉案行为货值较高,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案例二


  太原市迎泽区查处某夹肉饼店经营以假充真的假冒伪劣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迎泽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夹肉饼店在网络平台销售的“精品驴肉火烧”开展监督抽检,经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动物源性成分鉴定,结论显示送检产品中未检出驴源性成分,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制作“驴肉火烧”对外销售,构成经营以假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以马肉冒充驴肉制作“驴肉火烧”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该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案例三


  太原市万柏林区查处某驴肉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联合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辖区某驴肉馆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冷藏柜存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模糊的驴肉及无外包装肉制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肉制品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经查,该店自2026年春节后,从外省商户购进马肉代替驴肉加工对外销售,购进价格明显低于驴肉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采购马肉代替驴肉加工销售,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同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经营掺假掺杂食品行为货值金额较高,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案例四


  太原市迎泽区查处某无证食品加工点非法腌制白条鸭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9日,迎泽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突击检查,在一处居民住宅内查获隐蔽无证食品加工窝点,现场查获冰柜储存、正在腌制晾晒的生白条鸭若干。经查,当事人在此处完成腌制工序后,运送至下游烤鸭店烤制售卖,涉案白条鸭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下游门店持有合法经营资质,但该居民住宅加工点未办理任何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证照。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擅自在居民住宅设立加工点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白条鸭,并处罚款。
 
  案例五


  太原市尖草坪区查处贺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2026年7月9日,执法人员根据市民举报,对尖草坪区一处房屋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屋内大量熟肉半成品、成品及相关加工设备,当事人贺某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六


  太原市杏花岭区查处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未落实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食品加工厂检查时,发现其“大刀卤花肉”产品标签配料表仅标注脱氢乙酸钠一种食品添加剂,但实际生产过程中额外添加了食用明胶却未在标签标明,且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生产食品的标签配料表与实际投料不符,且未落实原料管控要求、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七


  太原市晋源区查处某食品加工坊生产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食品加工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成品库存放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并处罚款。
 
  案例八


  太原市小店区查处某线上网店虚假销售“卤鹅肝”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22日,小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某网络平台网店购买的“酱鹅肝”,收到货品实际为卤鸭肝。经查,该网店上游供货企业已通知将原鹅肝销售链接产品统一更换为鸭肝,但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及时核查更新,仍沿用“卤鹅肝”商品名称及宣传内容销售鸭肝制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以“卤鹅肝”商品名称销售实为卤鸭肝的食品,实施引人误解的商品宣传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九


  太原市阳曲县查处某烧烤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3日,阳曲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烧烤店开展检查,在冷藏柜查获1袋已过保质期的培根,经查,该食材购进2袋、已使用1袋,剩余过期食材当场予以扣押;经查,该店属食品小经营店。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
 
  案例十


  太原市娄烦县查处某卤制品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21日,娄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某卤制品店经营的卤猪头肉开展监督抽检,检出亚硝酸盐、诱惑红指标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达到肉制品护色增艳效果,违规使用含诱惑红、亚硝酸钠的复配护色剂。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卤制品,且未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十一


  太原市晋源区查处某熟食连锁加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系列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12日,晋源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集中排查辖区某熟食连锁加盟门店,查实该品牌3家加盟门店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
 
  太原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紧盯肉制品生产加工、餐饮、网络外卖等重点环节,强化监督抽检与排查,坚持执法办案和警示教育并举,深化行刑衔接,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欢迎广大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线索,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日期:2026-11-04
 
地区: 山西 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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