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指引旨在规范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强化总部食品安全“火车头”责任。
指引明确,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须依法取得载明“食品销售连锁管理”经营项目的许可证,对食品安全管理负总责。总部应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门店超过100家的,可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每年培训不少于40小时。
在制度体系方面,总部须建立覆盖全链条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供应商评价、食品召回、舆情处置等。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形成三级联动管理格局。
指引对过程管控提出具体要求:生鲜等重点食品优先与生产企业或种养殖基地直接合作;建立冷链管理制度,温控记录纳入总部统一管理;总部每年采用实地巡查、体系评查等方式对分支机构、门店实施全覆盖检查,抽检范围覆盖全部门店;视频信息至少保存14天;通过网络销售食品的,还须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机制,并按要求进行食品信息公示和定期抽查。总部应当在每年12月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全国分支机构、门店清单及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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