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顺利实施,统一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门职责,我厅组织开展了《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全面修订,经第31次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黔环综合〔2023〕25号)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黔环综合〔2024〕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定(2026版)
2.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规定(2026版)
3.贵州省生态环境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裁量规定(2026版)
4.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规定(2026版)
2026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