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昆山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坚持以案开路、以案示警,扎实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一批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效应,现将第九批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案例一
昆山市花桥镇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0月13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花桥分局对昆山市花桥镇某网络餐饮门店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查实2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在后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经查,当事人曾于2026年4月23日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本次属于再次违法,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
该案是餐饮单位同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复发被处罚的典型案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食品安全基础关口,该店被警告后仍未落实健康证查验要求,暴露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主体责任未落地的问题。执法部门由初次警告升级为罚款,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释放明确监管导向:警告不是容错“免罚额度”,健康证核查等内控机制不能仅应付检查,餐饮经营者必须常态化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切实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二
昆山市千灯镇某烤鸭店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9月15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千灯分局日常检查发现辖区某从事外卖的烤鸭店经营场所地面不洁、存在烟蒂,操作区墙壁有污渍,清洗池脏乱,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此前2026年5月29日,当事人曾因同一问题被我局责令改正。其行为违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条第(一)项,我局依据该决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查处环境卫生不洁类案件,有利于督促小餐饮经营者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觉维护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规范食品加工经营行为。对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的主体依法予以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刚性执法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形成警示效应。
案例三
昆山市周市镇某餐饮店涉嫌虚假商业宣传、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8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周市分局对辖区某网络餐饮门店进行检查并对该店外卖“招牌双倍牛肉炒河粉”样品进行快检,结果显示猪源性阳性,随后执法人员将该河粉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5月7日检测结果显示,该河粉中的牛肉检测出猪源性阳性。经查,当事人从吴某处购进20斤“五香牛肉”,未索取供货者资质、检疫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猪肉用于带“牛肉”字样外卖套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未履行进货查验行为予以警告。
典型意义
网络外卖菜品名称、菜品介绍属于商业宣传范畴,宣传标注的食材应当与实际加工原料保持一致,严禁使用高价食材名称吸引客流、以低价原料替代。以猪肉冒充牛肉的行为,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餐饮经营者采购肉制品时,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资质、肉品检疫合格证明,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
案例四
昆山市锦溪镇某餐饮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1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锦溪分局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辖区某平台入网炸串店免费提供的香甜酱开展监督抽检。8月24日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香甜酱防腐剂混合使用占比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要求。经查,当事人采购渠道合法,不合格酱料由品牌方指定渠道供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我局责令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并移送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典型意义
本案从连锁品牌免费酱料入手,聚焦防腐剂使用总量占比这一易忽视领域。当事人无主观违法恶意、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自查纠错,监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快速处置隐患、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并溯源核查至品牌供货渠道,为此类轻微违法案件的规范处置提供实践参考。
接下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绷紧食品安全之弦,保持高压态势不松懈,加大网络餐饮监管力度,净化网络餐饮消费环境,坚决守护市民每一餐的安全。
日期:2026-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