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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两部门联合出手:两个月,全链条排查食盐市场

   2026-09-29 757
核心提示:2026年9月9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食盐市场检查的通知》(川经信农加函〔2026〕403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盐市场联合执法检查。检查窗口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历时两个半月。

2026年9月9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食盐市场检查的通知》(川经信农加函〔2026〕403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盐市场联合执法检查。检查窗口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历时两个半月。

这份通知的上位依据,是2023年出台的《四川省食盐生产经营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川经信〔2023〕203号)。三年之后,两部门再次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将食盐领域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推向纵深。

全链条排查:从生产线到食堂餐桌

通知划定的检查范围覆盖食盐生产、批发、线下零售、网络经营、产品抽检全链条,重点锁定四个环节。

生产环节聚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除核查主体资质有效性、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外,通知特别强调核验食盐电子追溯体系运行实效。对同时生产非食用盐的企业,重点核查生产销售台账,检查非食用盐产品标识标注是否清晰合规,严防工业盐、废液废渣盐、无标识盐品流入食盐消费市场。

批发环节的检查重点包括:定点批发企业经营资质、食盐购进销售台账票据;对跨省入川开展批发业务的经营主体,督促其按工信部要求履行经营告知程序。通知明确要求排查整治变相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为开展食盐批发等规避专营管理的违规行为。

重点场所监管指向副食批发市场、城乡农贸市场、集镇小商品市场、大中型商超等线下零售点位,以及学校、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检查内容包括:是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进货查验制度是否执行到位。通知明确,将严厉查处零售端违规转批食盐、售卖散装食盐等违法行为;发现非经济和信息化厅公示网点销售未加碘食盐的,及时责令改正。

产品监督抽检要求统筹开展辖区内食盐产品及政府储备盐抽样检验,抽样范围兼顾不同产地、不同品类规格,覆盖城乡,贯通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网络销售各业态。

检查方式:双随机+定向核查

省级层面针对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抽查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各市(州)可结合本地盐业市场风险特点,灵活运用双随机抽查、重点定向核查、问题线索核查等多种方式,对20至40个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三个关键信号

对于涉盐企业而言,这份通知释放了三个值得关注的信号。

其一,“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成为硬约束。 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经信、市场监管部门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切实减少对市场主体不必要打扰,杜绝多头重复检查。这意味着,联合检查将取代过去分头执法、重复上门的模式。

其二,柔性监管优先。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使用“天府入企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裁量标准,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优先采取提醒告诫、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检查与普法同步进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其三,检查结果全程留痕。 通知要求对现场整改、限期整改、导入后端(处罚)程序、移交违法线索四种检查结果,完整填写问题描述、上传现场照片,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并上传对应处理凭证。检查结果按规定告知市场主体并做好公示。

时间节点与报送要求

检查自2026年9月15日启动,至11月30日结束。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须于2026年12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附件表格分别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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